客戶服務

網路服務租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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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規章

遠東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
 

第一章 營業項目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遠東寬頻股份有限所提供之網際網路接取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主要營業項目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二章 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第一條    申請人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用戶特殊之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之。
第二條    凡經使用者帳戶所發生之費用,用戶有支付之義務。用戶可依申請契約內容享有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本公司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皆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第三條    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
第四條    用戶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致暫停使用者,其停止前之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五條    用戶不得因個人因素要求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之費用。室外幹線屬本公司所有,用戶如停用時,本公司得以收回。
第六條    用戶於施工後應繳之費用,應在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三十日未繳者,本公司得撤回其戶外線路、並得向申請人請求償還各項欠費。
第七條    本公司因線路施工技術上需要加強或分配訊號時,申請人同意本公司無償使用電力,若涉及大樓公設用電問題時,申請人應自行與管委會報備。
第八條    本公司以服務中、低用量用戶為宗旨,申請人若經常連續下載大量檔案,影響其他用戶上網品質時,經本公司人員通知而不配合者,本公司得以管制其頻寬或退還未到期費用來終止服務,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九條    本公司使用網路位址轉換技術共享真實IP,用戶皆配發固定之私有IP位址,用戶應先考量自身之需求同意後再提出申請。

 

第三章 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用戶不得利用本公司線路發送大量廣告郵件或從事違反法律行為之行為。
第二條    用戶以戶為單位,不得私接線路。
第三條    用戶違反第十二條 及第十三條 條款或有其他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發生時,本公司得停止服務,用戶不得要求賠償。
第四條    用戶上網障礙需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本公司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第五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之需要,得紀錄用戶上網裝置介面之實體位址(MacAddress),並建立與本公司配發之私有IP位址之對應關係,如用戶在使用期間設備有變更時應主動告知本公司以配合更改,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六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依法令規定得使用用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錄。但用戶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八條    本業務各系統運作時間為每週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時。但業務性質特殊者,本公司得另訂系統運作時間。
第九條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二~三日前公佈或通知用戶。
第十條    本業務相關系統可供用戶儲存信息之容量及期間,由本公司視設備情況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公司用戶因私有網路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本公司服務專線: 03-420-7000 ; 本公司傳真專線: 02-2601-3237
本公司電子郵件:
fareast.26013000@gmail.com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一週內給予回應或書面簽覆。
第十三條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第十四條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用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按第十五條 之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通信網路或系統設備發生故障而全部阻斷不通時,其連續阻斷滿24HR者,每滿24HR補償2天使用期,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公告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若因中華電信或台電所造成之網路訊號中斷者除外)
第十六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並得暫停其所租用各項電信設備之通信。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用戶所積欠之費用,用戶仍須繳納。用戶對本公司之服務等事宜有異議者,得利用本公司公布之服務電話提出申訴。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第十七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自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戶通知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租用之設備需歸還,方得退還設備押金,退款時請提供銀行帳號,本公司將於7-10個工作天內完成退還押金作業。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月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用戶特殊需要另訂起租日或終止租用日。
第十八條    本業務之資訊提供者對所提供之資訊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用戶與資訊提供者間因使用本業務而發生紛爭,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有違反法規或危害通信情事者。或本公司受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得依其通知辦理用戶之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前項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月租費;停止或暫停通信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對於曾經違反本約,信用不佳或有不良紀錄之客戶,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規章 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規章 自公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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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

遠東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網路服務租用契約條款
 

第一條    申請租用遠東寬頻(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    本業務係指本公司在社區加裝集訊寬頻主機設備,提供寬頻網路傳送之服務,供客戶作數據傳輸之業務。
第三條    本項服務係遵循ITU-T國際電信聯合會所頒G.992.1建議書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由於傳輸信號中含有傳輸技術所必需之添加控制資訊overhead),因此用戶實際傳送之數據速率(data rate)即使在線路條件最佳情況下亦會低於最大線路速率(ADSL line rate)。
下行最高傳輸速率係指ADSL可提供之最大線路速率,惟實際速率會因距離、銅線之線徑大小及其周圍環境雜音干擾程度而異。周圍環境雜音干擾源可能發生於電信線路間、客戶家中之通信設備或其他情況不一而定。客戶上網時,實際之數據速率會受前述原因、所連接網站之接取頻寬及客戶終端設備等級影響而降低,因此本服務不提供保證速率。

第四條    本業務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客戶所需之寬頻網路,另依本公司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第五條    申請租用、異動或終止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客戶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六條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七條    裝置於客戶端之網路設備限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本公司已開放客戶自備者,得由客戶自備並自行維護。前項客戶自備之電信設備,除應取得電信總局之審定證明外,並經本公司查驗合格後,方得裝接使用。
第八條    本公司應維持網路線路及設備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客戶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九條    本服務之租用期間以六個月或一年為一期,本公司帳務中心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寄發下期帳單,未收到帳單者,請來電告知本公司補寄帳單(03)420-7000、(02)2601-3000,若無來電告知者,將視同使用者已收到帳單。敬請用戶於繳款期限前繳納費用。
第十條    客戶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前項定價,本公司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一條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收取檢查費。
第十二條    申裝本公司服務者應確實填寫姓名、申裝地址、聯絡電話與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以俾本公司寄發相關通知事項,若無E-Mail可至下列網站申請:YAHOO雅虎奇摩、MSN台灣微軟、PCHOME網路家庭…等。
第十三條    為確保頻寬使用速度正常,如有移機、復裝或增加台數時,請洽本公司辦理相關作業,並配合簽署必要之申請文件及繳交異動費用。
第十四條    如有發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或調整或取代本服務事項:
1.    本公司如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得公告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2.    本公司如因業務上提供本服務之效益考量、技術上之需要或其他之情事時,得調整服務事項或以新服務取代原有之服務,並得公告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并通知客戶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將限制BT、ezPeer、eDonkey、eMule、Kuro、Foxy、Mxie、Xunlei等P2P及續傳軟體的使用頻寬,減少因異常流量與連線數造成服務中斷或網路緩慢等問題。而個人電腦端開啟P2P軟體亦容易產生病毒攻擊與網頁開啟緩慢、線上遊戲Lag等問題。
第十六條    承租本公司電路之用戶,若租約期間內退租(贈送月份不列入計費退費),本公司退還之未到期費用以月為單位,以每月牌價計算使用月份並扣除原優惠裝機費及退費手續費後退還未到期費用,另有設備押金者(乙太除外)需繳回完整設備及盒裝始得退費。退費需由申請人附雙證件與本公司聯絡辦理,簽署必要之退租文件完成後於下一個工作日生效。
第十七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通信網路或系統設備發生故障而全部阻斷不通時,其連續阻斷滿24HR者,每滿24HR補償2天使用期,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公告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若因中華電信或台電所造成之網路訊號中斷者除外)
第十八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九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料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者。
4.有於論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5.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6.散播電腦病毒者。
7.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8.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給予或授權之資源者。
9.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10.因個人行為(P2P軟體)導致網路長時間流量異常者。
11.因個人設備問題,導致網路訊號異常者。
第二十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與客戶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公司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如申請暫停者,需有未使用到期之連線費方可申請保留,未使用到期之月份金額「以月為單位」,於申請復機時,必須填寫相關復機申請資料傳真至本公司辦理復線服務,方可使用保留之月份。
第二十三條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
註:經線上客服障礙排除程序檢測後仍無法排除障礙,由用戶提出到府障礙查修申請,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使用者自有網路相關設備或電腦問題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取檢查費用,網路電腦維修費用另計。(責任範圍界定:房門以內所有電腦網路相關設備為用戶之責任範圍,房門以外為遠東寬頻負責)。

收費項目

說  明

費 用

備  註

裝機費

新申裝工程師施工費用

500

首次裝機需繳納

增加IP線路費

乙台以上電腦

需增加第二條以上IP費用另計

另計

同地址安裝者,每增加一個IP,將每月多收取費用,頻寬使用大者另計。

移機費

同棟同門牌號移機

同棟不同門牌號移機

500

適用於未解約之現有用戶。

復機費

租約到期未續約繳費,遭系統自動斷線,到期一個月後申請復機者,適用本規定。

500

斷線期間於ㄧ個月內申請復機,使用期限至「到期日起算」,將不收取復機費。

斷線期間於ㄧ個月後申請復機,使用期限至「復機日起算」,將收取復機費。

退費手續費

租約未到期申請退租、退費者

200

手續費包含匯款郵寄派工等作業必須之費用。

網路障礙排除

基本費(含車馬費+網路檢測費)

500

客戶報修,經檢測若非本公司網路問題者,酌收基本費。(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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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須知

遠東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網際網路服務租用用戶須知


1.    本公司經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電信業務營業規章及網路服務租用契約條款公佈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ar-east.net.tw,申請人同意遵守本規章及各項條款。
2.    本公司如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及因業務上提供本服務之效益考量、技術上需要或其它之情事時,得調整服務事項或以新服務取代原有之服務,並得公告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并通知客戶。

3.    本公司遵照電信法規需保存用戶連線資訊,已多次應檢調單位要求提供連線紀錄,故請您上網聊天或張貼文章時,請遵守網路慣例,勿有妨害他人名譽、詐欺或其它違法之行為。
4.    提醒您:為了保護自己,若您的房子是出租或網路給他人使用,請由實際使用者申請,若您使用無線分享器時,更要注意設定金鑰加密,以免犯罪者藉由您的網路從事非法行為。同意租用遠東寬頻網路業務及約定內容時、配合網路施作作業并於施工完成時,客戶應提供申請人之雙證件影本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5.    為確保頻寬使用速度正常,如有移機、復裝或增加使用電腦數量時,請洽本公司辦理相關作業,並配合簽署必要之申請文件及繳交異動費用。
6.    本公司網路系統為貴社區用戶所共享,提供平價且順暢的上網環境,若因受距離與環境等影響,本公司不保證傳輸速率,如果您是長時間大量上、下傳資料者(如BT、eMule、Foxy等P2P及續傳軟體),為維護社區整體用戶上網品質,本公司將適度限制該等軟體傳輸之頻寬。請您確實評估自己的上網需求後,同意本公司之網路管理作法,以免日後產生糾紛或抱怨。用戶若不同意此處理方式,本公司可辨理退還其未到期費用終止服務,用戶不得要求退還裝機費或其它賠償。
7.    承租本公司網路之用戶,若租約未到期退租,本公司退還之未到期費用以月繳牌價計費以月為單位退還租費,租約未到期申請退費者,將酌收200元手績費,包含匯款、郵寄、派工等作業必須之費用,若因個人因素提前退租,因未達優惠方案條件,須補足首次優惠裝機費或月租費差額。
8.    本公司網路連線費採預付制會在您的使用期限到期前寄發繳費單,可至便利商店、合作金庫、ATM轉帳、郵局劃撥等方式繳費。因逾期壹個月未繳費被斷線者,如欲復線使用須繳500元復線費,並自復機日起重新計費。
9.    本公司為保障用戶使用網路穩定及安全,實施IP與網路介面MAC位址鎖定,一戶配發一個虛擬固定IP,若您需更換網路卡、電腦或IP分享器時,請來電告知客服人員解除MAC設定,請勿更動本公司所配發的IP設定值或非法侵佔非配發之連線IP,違者將鎖定網卡位置且終止網路服務。
10.    為維護用戶網路品質順暢,若自行安裝電視機上盒(如安博、鴻海、小米等..機器),導致網路不穩定及異常斷線發生,經派員至府上測試後發現,非本公司網路之問題,屬用戶自有機盒或其它問題導致,將會酌收檢測費500元。

11.    若需兩台以上電腦要上網時,請用戶自行準備「IP分享器」自行設定分享即可,如您有設定上的問題,可委由本公司裝機人員代為安裝將酌收設定費500元(不含線材及釘線費用)。
12.    客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通信網路或系統設備發生故障而全部阻斷不通時,其連續阻斷滿24HR者,每滿24HR補償2天使用期,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公告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若因中華電信或台電所造成之網路訊號中斷者除外)
13.    客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料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者。
四、有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五、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六、散播電腦病毒者。
七、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八、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或授權之資源者。
九、其它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十、因個人行為(P2P軟體)導致網路長時間流量異常者。
十一、因個人設備問題,導致設備異常者。           
14.    遇有上網障礙時請於本公司營業時間〈週一~週五10:00~20:00,週六~週日(例假日) 10:00~18:00〉內來電報修,本公司將線上排除問題,若無法解決將與用戶約定時間派員到府維修。如故障屬本公司責任範圍,不會收取任何費用;如經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使用者自有相關設備或電腦問題所致者,維修人員將會向您收取基本檢測車馬費500元。
15.    如果上網遇到長時間塞車時,表示有人正在違規使用、線路異常、或有病毒干擾,請您即時來電通知以利本公司迅速排除。如正值下班時間請電話語音留言或來信E-mail:
fareast.26013000@gmail.com反應,網路工程師必會儘快向您回報處理狀況。